一、复试报到
报到时间、报到地点、同等学力加试、专业知识笔试、外语水平测试、综合面试时间由有关招生学院统一安排,请关注各学院网站发布的复试细则。
方式一:线下现场复试
考生直接到报考学院(地点详见校园平面图),提交材料。
学校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泰丰大街168号安徽理工大学。请考生从西门、南门或北门进入校园,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方可入校。校门口有志愿者提供帮助,如有问题请向志愿者咨询。
方式二:网络远程复试
(一)复试环境和所需设备要求
1.须备有复试单独房间,确保环境整洁安静、光线充足。
2.须具备有线宽带、WIFI、4G/5G网络等两种以上网络条件,要提前测试网络环境,确保网络信号良好且能满足复试要求。
3.须备有支持双机位模式的电脑或智能手机,主机位(笔记本电脑或配有可采集音频视频设备的台式机)置于考生正面,用于视频面试,副机位(智能手机)置于考生侧后方45度位置,用于监控复试环境。复试时需保证设备电量充足,关闭可能影响面试的应用程序。
4.须备有麦克风、摄像头、手机支架等设备,保证音频视频采集效果;摄像头需可360度旋转,以便按面试考官要求查看四周环境及桌面。
5.学校选用的远程复试平台为学信网研究生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bm.chsi.com.cn/ycms/stu/,使用学信网账号登录,考生操作手册见:https://bm.chsi.com.cn/ycms/kssysm/)或腾讯会议,具体选择方式请关注学院复试细则。须提前安装好指定的网络复试软件且熟练操作,并配合学院进行功能测试。如有困难及时向学院反映,做好沟通。
6.需准备的考试用品:本人身份证、初试准考证、黑色签字笔和空白A4纸若干、报考学院要求准备的其他考试用品。
(二)网络复试考场规则
1.考生要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系统和考场,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场管理,严格遵从关于网络远程考场入场、离场、打开视频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网络远程复试考场及其他相关网络远程场所的秩序。
2.考生应按要求备妥软硬件条件和网络环境,提前安装指定软件配合软件测试。按规定时间启动指定软件或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参加网络远程复试。
3.考生必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网络远程复试,考前360度展示个人面试环境并主动配合身份验证核查等。复试期间不允许采用任何方式变声、更改人像。
4.考生应选择独立安静房间独自参加网络远程复试。整个复试期间,房间必须保持安静明亮,房间内不得有其他人,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不得由他人替考,也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复试期间视频背景必须是真实环境,不允许使用虚拟背景、更换视频背景。
5.考生音频视频必须全程开启,全程正面免冠朝向摄像头,保证头肩部及双手出现在视频画面正中间。不得佩戴口罩保证面部清晰可见,头发不可遮挡耳朵,不得戴耳饰。
6.复试全程考生应保持注视摄像头,复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学院如有特殊规定,以学院通知为准。
7.复试期间如发生设备或网络故障,应主动采用学院规定方式与招生学院保持沟通,如掉线超过2分钟,须重新复试。
如考生违反以上考场规则,视为考试违纪,取消复试成绩。
二、资格审查
考生须准备好以下材料,具体提交方式请关注学院复试细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准考证;
3.《安徽理工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政审表》填写完整盖章、《安徽理工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阅读并签字;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提供);
5.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提供);
6.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研招网下载PDF电子版);
7.大学期间成绩单(须有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8.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出具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9.近期免冠照片2张;
10.考生本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如科研成果及获奖证明材料等);
11.《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
12.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考生提供)。
三、心理测试
考生必须于2023年4月1日12:00-18:00内扫码进行心理测试,详细流程见附件。
四、严肃复试考试纪律
复试是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内容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考生要认真阅读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诚信复试,杜绝作弊。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